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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華裔男子在上海設立辦公室 空手套530萬一逃10年

利用國內市場對轉口貿易需求,境外成立公司並在上海設立辦事處承接業務,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受害公司人民幣共計530萬餘元,後更名改姓離境逃逸長達10年,經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連某被徐匯區人民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3年。

國內轉口貿易需小木屋建造求旺盛 境外成立皮包公司承攬業務

從2005年1月1日起,世界貿易組織(WTO)取消全球紡織品配額。根據WTO規則,如果一個國傢能夠證明進品對國內市場構成威脅,美國和其他成員就可以在2005-2008年通過提高進口關稅或設置所謂的特保配額限制進口。2005年4月,歐盟委員會宣佈對9種中國紡織品進行調查,同年6月10日,中國與歐盟就紡織品出口問題達成協議。由此,歐盟重新對某些中國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實施瞭進口配額,並規定中國在每一協議年度準予進入紡織品服裝的類別優美環保科技工程-靜電機,靜電機推薦,靜電機保養,靜電機清洗,靜電油煙處理機和數量。

擁有加拿大國籍的連某瞅準在上述規定裡蘊含的商機,在新加坡花費100新加坡元註冊成立利得公司,並在上海設立辦公室,以利得公司上海代表處的名義從事國內紡織品轉口貿易業務,並對外稱有渠道繞開歐盟、美國等對中國紡織品的出口配額限制。

2005年8月,連某經他人介紹來到徐某所在公司洽談轉口貿易業務,表示他瞭解到對方所供職的位於波蘭的某總公司對中國紡織品服裝有較大的需求,但位於波蘭的總公司收到歐洲紡織品配額的限制,而自己有渠道利用歐盟對於印尼的紡織品出口沒有配額限制的便利,從而可以規避配額的限制。雙方在一番商量後決定先由徐某指定的多傢國內外貿廠商以出口名義與在新加坡的利得公司簽訂外貿合同,國內廠商將貨物出口至利得公司,再由利得公司通過相關渠道給貨物配上印尼產地證書,再轉運至位於波蘭的總公司,以此繞開歐盟對華紡織品出口配額限制的轉口貿易,扣除連某支付的購買印尼產地證書的費用及相關轉運雜費,剩餘的是連某的盈利。

從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根據雙方約定,連某與位於波蘭的總公司都是按照集裝箱結算,一箱一結,對方公司按照利得公司的發票金額將貨款支付給該公司,隨後利得公司再扣除辦理產地證明的費用及賺頭,按照國內出口商的發票金額將貨款二次結算給國內出口企業,從而完成整個過程。經統計,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連某從徐某所在公司賺得利潤2.8萬餘美元。

9份“台灣商標註冊匯款水單”蒙騙對方

逃離出境後更名改姓

經過8個月的合作,上述“成功”的經歷使徐某逐漸信任和認同連某的能力,並決定繼續讓連某開展公司所需要的轉口貿易業務。雙方約定,再次以利得公司名義與總公司指定的多傢外貿公司簽訂多單合同,分別將總價70萬餘美元的7個集裝箱紡織品出口至新加坡。2006年7月11日、12日,總公司在收到上述貨物正本提單後,將前期兩筆貨款共計40萬餘美元支付給利得公司,而連某在未將上述貨款支付給境內委托公司的情況下,在新加坡將9份“匯款人為利得公司”的新加波匯豐銀行的“匯款水單”傳真至波蘭總公司上海代表處,並謊稱其已通過匯豐銀行將前期貨款跨境支付給境內公司,同時催促徐某盡快支付剩餘貨款30萬餘美元。同年7月24日,連某在收到波蘭公司支付的尾款後,在隔天早上6時即從新加坡返回上海,關閉利得公司上海代表處,並於當日23時離境逃逸。同年9月,連某將姓名進行變更,並以新姓名重新辦理瞭加拿大護照和相關證件。

而徐某匯款後一直聯系不上連某,直到案發才得知連某在新加坡傳真給對方的“匯款水單”也就是“匯款申請書”,其並不代表銀行已經匯出瞭該筆匯款,申請人可以隨時取消或者因為賬戶餘額不足而無法匯出資金。連某正是利用徐某對業務的不熟悉成功騙取瞭對方公司的錢財。

偷赴上海看病被抓獲百般抵賴拒不認罪

潛逃達10年之久的連某患上瞭癌癥,他聽聞上海中山醫院在醫治癌癥方面卓有成效,故打算偷赴上海求醫問診,抱著一絲僥幸心理的連某還認為自己久離大陸而且變更瞭姓名應該不會被警方發現。

2015年4月26日,連某在臺灣乘上飛機並成功抵達瞭上海浦東機場,沒想到其剛落地不久,就被上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的檢查人員列入可疑人員,並被警方扣留帶回訊問,後經核實,證實其確系2006年被上網追逃的合同詐騙犯罪嫌疑人。

連某到案後,拒不承認自己犯罪事實,還為自己找瞭多條狡辯理由。連某一方面否認瞭徐某在先履行的小額合同中已支付相關的轉口費用的事實,強調其在履行上述小額合同獲得的2.8萬餘美元利潤非轉口貿易費用。另一方面,又稱在2006年6月取得的70萬餘美元是徐某應當支付其用於購買印尼紡織品出口配額及相關出口費用的資金,表示其按照每件出口衣服2美元的價格計算費用,總共約30萬件衣服,故應當從徐某處收取這些錢。此外,連某還稱傳真給徐某的9份匯款申請書不是其本人所為。

檢察官多方調查取證突破“零口供”鎖定犯罪事實

面對連某的辯解,承辦檢察官從外圍細查,重點核實瞭三方面事實。承辦檢察官認為,對於連某前期先履行的小額合同合同。從波蘭總公司出口的貿易來看,一般每個集裝箱轉口費用是4000-6000美元,而連某前期履行的合同中顯示共有5個集裝箱需要轉口,其賺得的2.8萬餘美元差價與轉口費用基本吻合,其辯解明顯不合邏輯。對於雙方在2006年6月左右簽訂的合同從正常貿易產生的利潤來看,利得公司應得的利潤應當為總貨款的6%左右,而連某將波蘭公司打給其貨款的90%以上截留,作為其轉口貿易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最後,連某辯解其沒有傳真過匯款申請書給徐某,而從出入境記錄顯示,此時連某正在新加坡。徐某正是基於此份匯款申請書,從而相信連某是把錢匯給瞭國內外貿公司,因此才通知波蘭公司將餘款支付給瞭連某。傳真匯款申請書的直接且唯一的受益人隻有連某一人。而且,匯款申請上有連某英文的簽名,該簽名與連某的簽名高度一致,且匯款申請書上的傳真電話號碼系新加坡的號碼。

縱觀連某的整個犯罪過程,2006年7月11日,連某收到波蘭總公司的匯款40萬美元,同年7月20日,連某傳真9份匯款申請書至波蘭總公司上海代表處證明其已向國內公司付款,同年7月24日,波蘭總公司將剩餘30萬餘美元匯至利得賬戶,同年7月25日6時許,連某從新加坡飛至上海,當晚23時許搭班機離滬,馬上改名換姓,開始其潛逃生涯。從連某上述一系列的行為表現來分析,連某辯稱與徐某之間是貿易糾紛,但其卻沒有采取一般解決貿易糾紛的方式,而是在24小時內關閉台灣電動床工廠上海辦事處並離開中國,該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檢察官認為,這起案件形式上是中國出口廠商將貨物出口給利得公司,而實質上,利得公司是出口代理的身份,利得公司本身並不需要買入該批貨物,而是將波蘭總公司委托上海代表處采購的貨物轉運到波蘭。這是一種典型的國際轉口貿易合同,也是認定本案為合同詐騙罪的基本框架。

2016年7月18日,徐匯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連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經查,被告人連某通過履行小額合同,逐步騙取對方當事人信任,後在收到大額貨款的情況下未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私自侵吞貨款並逃逸,故對被告人連某提出的相關辯解,不予采信。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連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驅逐出境,責令被告人將違法所得予以退賠。

檢察官提醒,君子靜電機安裝愛財一定要取之有道,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動歪腦筋,毀瞭自己聲譽的同時,等待著的更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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